所有的仲裁都是因为有劳动或者经济纠纷,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而被迫诉讼公堂的。
无论你是先离职,还是后离职,只要有劳动经济纠纷,双方各持一词,没能达成意愿的,都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这个没有先后之分。
不过,一定要掌握诉讼时效期,一般的诉讼期为三年,特殊的为一年,涉外的为四年。职工只要想维权,就不要计较成本,直至胜诉为止。
1这个问题存在法律上争议,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首先,我们细读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可知,仲裁受理的与离职有关的争议是因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等而引发的争议,具体如劳资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对方不同意,或劳动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此而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已解除等的仲裁请求,也即是说,只在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才是仲裁受理的范围,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不属于该范围。提起仲裁申请之前,如果从来没有向公司主张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直到庭审之时,仍在公司正常上班的话,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也就根本还没有发生,故仲裁不应受理。除非有其向公司申请离职或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以旷工的方式直接离职,但单位不同意等纠纷的事实,仲裁才可以受理。
其次,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根据双方的自治意思经平等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中的主体相对性理论,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向劳动合同的另一方—用人单位提出,而非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提出。
再次,仲裁部门作为中立的裁判机构,并非行政部门,无权更不应该对于劳资双方所履行的合同进行干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解除,应由合约的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只有在已进行了协商的前提下,因双方分岐无法弥合,不能就劳动合同是否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况而损害任一方的合法权益时,才应由仲裁部门对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的事实进行评价,需注意的是,仲裁部门所作的是评价性的结论,具体为确认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等,但不应主动判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属越权而无效的行为。
2实践中,大多数仲裁委和法院都支持以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进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两点:
首先,判断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因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次,仲裁申请书仲请求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事实与理由要以《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情形为由。
最后,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主流观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是仲裁委将仲裁申请书送达用人单位之日,所以从递交仲裁申请后要关注劳动仲裁申请书送达情况,自身不要旷工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况,否则将给用人单位有合法辞退你的可趁之机,实在忐忑不安,可以请假,病假或事假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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