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2019年7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张某和其他人一样开始了找工作的“征程”张某运气不错,在人才市场投递的简历很快就有了回应,一家房地产公司通知张某第二天去面试。面试时,张某的表现非常出色,获得了公司领导的一致认可, 得到了这份工作,并办理了入职手续。很快,张某就顺利地度过了试用期。但令 张某感到奇怪的是,公司一直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心想:算起来自己来到 该公司已经两个多月了,而且试用期也已经过了,为什么公司还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呢?
学法用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 已经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自到该公司正式工作之日起即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当时未签劳 动合同,张某在自他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自聘用劳动者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张某任职后的两个多月内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应向张某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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