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的领取,是受时间限制的。
丧葬费的领取时间范围是一年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中支出。
但丧葬费的发放标准各地不同。
吉林省的丧葬费标准为1200元。
社保缴费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进行发放,计发时间为10个月。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乘以10再乘以个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目前没有丧葬费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岗职工死亡的规定,向死亡者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里支付。
吉林省目前的标准为:1200元和10个月的失业金。
其它省份标准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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