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企业面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将高额工资分拆成两部分的方式进行。一部分保留以工资的名义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部分通过员工提供各种类型的发票的形式以费用报销的名义提取。这种所谓的筹划手段极不可取,原因有三:一是员工提供的发票种类,大都是交通、住宿、餐饮之类的发票,这会导致这些类型的费用金额奇大,远远超过了企业正常经营中对这些类型的成本费用的开支需求,非常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处;二是员工以报销手段提取工资所提供的发票,因为是虚构的业务,其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加大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三是拆分工资属于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不会因为纳税人是员工个人而非企业,企业就不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了。
此外,有些企业还会通过如下手段,达到员工少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是以补贴的形式代替工资发放。比如每个月定额地给员工发放的饭补、通讯费补贴、租房补贴、通勤补贴、员工生日补贴等,这些费用总会有些企业全部地或部分地没有并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申报。二是虚设员工,通过加大员工数量的形式发放工资。以不是本企业员工的人员的名义发放工资,来拆分高收入员工的工资,这些人员一没有考勤记录,二没有社保缴纳记录,是很难不被税务稽查人员发现的。
以上这些所谓的税收筹划手段,必然地会在账面上形成大量员工收入低下的状况,与同行业同地域的企业的员工待遇相差很大,纳税申报时也会普遍出现个税零申报的情况,那么,一旦出现这些明显的现象,涉税风险也就与企业不期而遇了。
那么,有哪些合理合法的避税方法呢?
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执行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通讯费补贴等,凭合法凭据在限额内报销。当然,前提还是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不能在没有发生出差行为的情况下,却发放了差旅费津贴。
二、改变用款的性质达到相同的目的。比如每个月发放的员工饭补,可以统一拨付给员工食堂,由员工食堂作为食材采购款列支费用,员工可以在饭补的限额内每餐以更低的价格就餐。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金额,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账户的,目前各地的提取手段也很方便,因此,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是较好的避税办法。
最后,我们要树立用好用足国家给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上,依法纳税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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