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游离于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事实,非要界定国企与体制的关系,充其量只能将国企视为“半体制”单位。
之所以说国企是半体制,主要是因为国企有两个属性与行政事业单位相似:
第一是国有属性和公益属性。国企虽然是企业,运行模式按照市场化方式操作,但国企的国有控股、国有占股性质,赋予了国企体制属性,国企在很多方面,比如决策报批、纪检监察、党的建设等工作同样纳入了同级或上级党委国家管理,与行政事业单位无异。换言之,国企还是在党和国家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的机构。而且,国企因为具备一定的资源支配权力,也是各级党委和国家保障民生的主体,一定程度上也代替国家承担部分公益职责。
第二是人事管理属性。国企人员不在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畴之内,没有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理论上也没有行政级别,但部分管理岗位人员即国企领导仍实行员额制管理,俗称在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管理,接受各级组织部门、国资委人事部门管理,并且比照设置企业级别,根据工作需要与行政事业单位交流使用。也就是说,国企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随时可以流动到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还是组织的人。
除此之外,国企领导在工作上表现出的稳定性、福利的优厚性、社会的主导性,不遑多让公务员和事业编。这些都是体制的重要属性。
国企的体制属性在《监察法》中也有体现。《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机关重点监督的六类对象,其中一类就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同在监察范畴,由此了简介证明了国企领导的体制属性。
当然,国企领导虽然算体制内人员,但与公务员和事业编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如果把体制内区分层次,可以分为三层,公务员是第一层,处于核心圈;事业单位处于第二层,相对公务员略处下风,不过是妥妥的体制内人员无疑;国企是第三层,处于体制边缘或者说外围。
为什么说国企是体制的外围,主要是因为国企除部分领导外,还有大量的一线员工、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他们不是体制人员,由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自行管理,以各种KPI考核决定去留、使用,无论稳定性、工资福利、职权作用、社会地位等与国企领导不在一个层面,已经与体制靠不上边。这也是国企最多只能算“半体制”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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