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强制执行,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力度很有限,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
强制执行真的是强制的吗?我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快半年了,怎么一点钱都没有追回来?执行局不能直接过去把被执行人抓过来吗?
很多申请人会有上面这样的疑问,很多人不理解,认为之所以起诉,就是想通过法院,想把钱要回来。但法院这个执行力度,还是达不到他们心里认为那个强制标准。
1、民事诉讼居中裁判的本质,决定执行阶段无法实施过多的强制性。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讲究居中裁判。这不同于刑事案件案件,刑事案件是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三个部门各司其责,案件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强制性。
刑事案件公安局会进行技术侦查,比如手机定位等。在执行阶段,执行干警根本没有这个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找被执行人困难的原因。
2、执行阶段,采取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案件执行立案后,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向银行、车管所、证券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查询指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拘留被执行人等。
上述措施中,经查询,发现财产无需通知被执行人可以查封、冻结、扣划。对于房产可以强制拍卖,也可以拘留被执行人。
3、执行措施的强制性需要加强,并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部门规定为主,比较散乱,并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实际办案中也出现了部分问题、根本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不执行、拖延执行情形的出现。
目前的执行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加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频率,严格刑事判罚力度,慎用缓刑。比如,加强执行系统与公安系统的沟通、协调力度,特别是在寻找被执行人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给有财产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人以威慑力,让他们不敢逃避、不能逃避。
都说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实执行更是最关键的一道防线。审判阶段只是出具了判决书确定了相关权利义务,但真正实现权利,是在执行阶段。
执行力度的大小,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执行力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强制性必须要进一步加大,才能保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强制执行法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快要出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强制执行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和几十个的执行领域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强制执行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司法解释去规范,有些杂乱,导致执行不可避免的出现案件执行力度和执行措施都不一致。
一件案件查一遍财产,很快可以终本。也可以查被执行人下落,拘留甚至拒执。再比如终本,民事诉讼法解释509条规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但执行案件终本前应该做完哪些执行措施,却是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该做什么。
如果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终本案件,对于符合拘留条件的被执行人应当拘留,那么法院就会拘留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不拘留就是违法。这就是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强制执行法出台还要一些时日,目前排在第二批审议。相信执行法官、执行律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期待强制执行法的出台,规范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规范法院的执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乱执行的侵害同样重要。 大部分人打官司的初始心态都是有问题的,把法院当成追债工具了,自己要不回钱,觉得起诉,法院就能把钱要回来,多么天真的想法,有人也想了,如果被告不履行,就认为强制执行也能把钱要回来,如果对方是老赖,你的任何方法不顶事,如果不是老赖,你的强制执行或许有作用的,但是本文的提问是有矛盾的,之前做了保全,强制执行的时候,保全的财产或者资产法院是要进行司法拍卖的,这样的起诉就是最有效的法律诉讼,但是本文中的提问者,上面标注之前做个财产保全,没有冻结任何财产,那么保全的钱也花不出去的,对方没有财产是不能保全的,所谓保全就是对方一定有资产和财产才能执行诉权保全,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官司赢了后,法院立刻对保全的资产进行冻结拍卖,将拍卖的钱以司法划拨的方式,支付给申请人,
诉前保全做了,对方没有财产,如果这个时候再申请强制执行,就意味着增加和老赖之间的矛盾,那么这个时候的强制执行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法院只能将案子进行终本,终本后要恢复执行是比较困难的,需要原告提供准确的老赖还款能力证据,才能有机会再次恢复和执行;
如果原告要申请强制执行,就要提前寻找下被执行人到底有没有财产,如果对方有财产或者转移,原告需要寻找证据,提供给法院执行局,这样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才能从老赖身上执行出钱来,否则没有任何证据又查询不到老赖的财产信息,申请强制执行只会增加矛盾,最后只能遥遥无期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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