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4日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承办审判组织在案件审理阶段识别出“四类案件”的,应当主动标注,并及时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发现分管领域内“四类案件”的,应当提醒承办审判组织及时标注,并要求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老践说法:有的案件在立案的时候,还不是四类案件,那么立案庭也就无法标注。比如行政诉讼的案件到了行政审判庭,由于某些原因变成了四类案件,如果法院超期审理,当事人又实名投诉,那么就很有可能成为四类案件。法官发现成为四类案件之后,应主动标注。而且要向庭长、院长报告。院庭长有的时候也会接到当事人对法官的投诉,我的行政诉讼案件,曾经实名在福州12345上面举报法官违法行为,如果是现在的话,行政庭长发现是四类案件,那么也要提供办案法官注意并标注四类案件,而且院庭长要要求办案法官报告案件进展。当事人如果实名举报过法官并要求法官回避,法院不采纳又不同意法官回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较深,法官有可能会判决当事人败诉,当事人对法官的意见可能有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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