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用人单位在管理公司过程中,都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用以管理员工,规章制度中大部分都会规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条款,例如迟到要罚款等,用人单位的这些处罚行为是否都是合法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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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劳动者乔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乔某发生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矿业公司对乔某进行了罚款4500元,并由乔某直接交付给矿业公司,矿业公司出具了罚款收据。后乔某以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矿业公司返还罚款4500元。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罚款的权利主体只有行政机关,企业无权罚款,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决定无效,裁决返还罚款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罚款是行政机关处罚措施,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无权罚款,原告既无罚款权利,也没有收取4500元的决定,原告收取被告罚款4500元应予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矿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乔某罚款4500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罚款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罚款条款。故矿业公司主张依据其公司规章制度对乔某罚款4500元合理合法,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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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依法代扣下列款项:
(1)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由企业代扣的其他款项。
三、律师解读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不能随意克扣的,但是可以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绩效或者奖金中,针对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或者考勤情况进行扣除。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时,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依据,处罚的力度也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过于超出合理的范围。例如,怀孕女员工进行产检时请假对其进行扣款,这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就是因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就扣除其一个月的工资,这也是违法的。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工资构成进行约定,首先,可以明确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等。其次,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或者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者公示,一般的处理办法就是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经知晓该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用人单位按照该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最后,若没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在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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