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分享了不少关于工伤的案例,只要单位按时按规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但是在实际生活工作中,有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员工入职当天或者当月发生工伤,此时用人单位还未来得及给他办理社会保险,导致中间存在一段时间的社保缴纳“空档期”,员工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先来看个案例
某员工7月份从上一家单位离职,8月中旬入职一家新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该员工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并且认定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新公司与住所的必经路途。
该员工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能不能申请工伤待遇?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该员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依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由于单位还没有给该员工办理社保,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的工伤待遇的损失。

如果此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这名员工新发生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则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分别支付。
所以大家放心,工伤赔偿是按照工伤的严重程度所决定,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基本没有关系,只要在公司上班,哪怕是一分钟,一个小时,只要是工伤,员工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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