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养老保险不给补?对于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这是很多参保人心头的一根刺,绞得心里一阵阵的痛。在2016年之前,只要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人员,很多地方都是可以补缴的,这样就可以保障这部分参保人能够按时办理退休。
但时过境迁,以前各地一次性补缴的政策,导致社保基金支付的压力不断增大。很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社保基金面临入不敷出的困境,每年需要依靠中央调剂基金才能满足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自从社保法颁布实施之后,逐年缴费成了我国参保的主要方式,通过逐年参保,可以保障社保基金的逐年增长,确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的加快,面临全国平均三个在岗职工负担一个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压力。
但由于很多参保人,在年轻时没有什么缴费的意识,导致参保时年龄已经超过了50岁,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因为无法一次性补缴余下的缴费年限,因此不得不承担自己延迟退休的后果。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对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人员,允许继续缴费至满15年。但是这种继续缴费,并不是一次性补缴余下的缴费年限,只能是通过逐年缴费的方式来实现。如果不愿意逐年缴费的,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来享受养老金待遇,但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比较低,很多人又不愿意这样来操作。
为了规范社保基金收支管理,体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016年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人社发(2016)132号文件,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能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各地根据人社部的规定精神制定了实施细则,从此灵活就业人员要想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就变得不可能。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自2011年7月社保法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如果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继续缴费5年以后仍然不足15年,余下的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但这个规定的时间界限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前,而且涉及到的人数也不多。
那么对于现在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人,由于政策性的不能一次性补缴该怎么办呢?我个人建议如果属于女性,可以通过逐年缴费的方式,因为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是55岁,即使到了60岁以后办理退休,这也不算很晚,而且越往后办理退休,养老金就会更高一些,毕竟以后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更高;对于男性如果所差的缴费年限在5年之内的,可以考虑延迟办理退休,如果所差的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最好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差的缴费年限以后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
综上所述,现在对于大龄参保人员,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人社发(2016)132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只能逐年缴费,是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我们在决定参保之前,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年龄结构,提前计算好时间,年龄过大的人员,还是建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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