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采取投毒方式,偷了72只狗,法院这样判了
【老王法律在线说法】: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份,采取投毒方式,多次偷窃他人家狗,后经鉴定价值25000元。
后案发,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查明,李某,男,汉族,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现羁押于该县看守所。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的某天,被告人李某至濉溪县,采取投毒的方式,将被害人李宁家的一只黑色重75余斤家狗盗走。经鉴定,被盗家狗价值562元。
2、2019年3月的某天,被告人李某至濉溪县,采取投毒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家的一只黑色重30余斤、一只花色重20余斤家狗盗走。经鉴定,被盗家狗价值计340元。
3.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至濉溪县,采取投毒的方式,将被害人夏某的一只黄色泰迪狗重8余斤、一只黑色重55余斤狼狗盗走。经鉴定,被盗家狗价值计452.元。
4.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至濉溪县,采取投毒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家的一只白色重70余斤狗盗走。经鉴定,被盗家狗价值525元。
2019年三月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前后采取投毒方式
偷窃72只狗,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出来了,
另查明李某系骑着摩托车,携带铁链实施盗窃。
案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责令被告人李某赔偿各被害人损失25000元
3,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两辆,铁链八条。
最后我想说:狗狗作为人类最好的朋友之一,怎么忍心用这么残忍的方式去伤害它,甚至有些狗狗被主人饲养多年已经有了情感,用这种残忍方式偷狗即侵害他人财产权,又给爱狗人士带来心灵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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