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除了子女,丧偶儿媳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那么,在实践中,到底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儿媳、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母仍进行赡养
法律上,儿媳和女婿对于公婆和岳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尤其是丧偶后。在此情况下,儿媳和女婿仍进行赡养的,法律上赋予其第一顺位继承权,不仅符合公序良俗,也符合公平正义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在公婆或岳父母去世后但遗产未分配前去世,则应先确认配偶应继承部分的遗产,且该部分遗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明确规定由夫妻一方所有。
二、丧偶儿媳、女婿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并非丧偶儿媳、女婿实施了赡养行为,便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还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享有继承权利。
实践中,尽到主要义务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上具有长期性。丧偶儿媳、女婿并非偶尔赡养公婆、岳父母,而是赡养行为具有经常性,最常见的为一直与公婆、岳父母同住,分居的,则是定时探望,如经常帮老人家做家务、采购食材等。此种情况,由于行为比较频繁,因此容易取证,如能被邻里街坊明知,邻里街坊届时可以作为证人,证明其尽到赡养义务。
2、经济上提供帮助。在子女去世后,公婆、岳父母经济因此紧张的,儿媳、女婿及时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如给生活费、买衣物和家用品、医药费等,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当然,这点也还是要满足长期性要求,如果具有偶然性,则很难被认定。
三、丧偶儿媳、女婿不能继承的情形
1、结合一般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形时,丧偶儿媳、女婿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排除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当然,如果遗嘱无效,则仍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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