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达志
拍拍贷的法务部将判决书扫描给我的时候,飒姐就知道,他们应该是完胜了,否则那里有这么痛快噻。统共十一页的判决书细细看来,还是有些裁判要旨值得研究,有些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确认电子合同有效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判决书中明确确认“网上借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等规定,网贷P2P电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无需再添加其他增加其证明力的技术手段。当然,为了确保合同未被篡改,可以采取一些加密或其他固定手段,仅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第二,争议焦点:拍拍贷是否是还款主体。根据法院判决,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担保人,原告关于被告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D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
第三,居间平台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书中未提及居间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有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是让拍拍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于法无据,可以考虑其他角度,比如:居间人是否如实报告了借款方的信息,未报告信息是否影响出借人的决策;居间人是否故意隐瞒了借款方的真实还款来源和没有还款意愿的现实等等。
最后,法院判决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案判决书第八页第四行,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D址的情况应属明知。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双方达成合意,如果不知晓对方是谁,如何达成双方意思一致?“概括同意”是否可以构成“意思表示真实”。举个例子,隔壁王老二是我的仇人,他上网借钱,我以为是重名将钱借出,如果知道是他,坚决不同意借款。那么,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更谈不上合同生效。飒姐认为值得探讨,投资人注册时基本不看的一个“注册协议”就剥夺了当事人这么重要的法律权利,似乎不公平。
拍拍贷在业内以“不保本不保息”为特色,其实投资客一般是了解的。法院判决考虑到该平台的居间地位,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但,判决书的论证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P2P平台在引用该案例的时候,应当首先看自己平台是否存在保本保息的承诺或宣传,如果没有,请考虑适用本案裁判要旨。如果存在夸大宣传、变相承诺等情况,对不住,这事儿得另说了。
该文章投稿作者:白回眸一笑,如若转载,请注明来自鱼鳞桐程网:https://www.yulintongcheng.com/51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