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和合同章是不一样的。
公章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等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合同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专用的业务专用章。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但合同专用章不能代替公章。
首先,什么是公章?公章一般指的是单位或者企业组织使用的印章,是单位身份和权力的代表。比如古代的皇帝玉玺和将军调兵遣将用的兵符等,严格来说都属于印章的一类。
其次,我们国家对于印章的管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所有单位和企业组织的印章,刻制程序必须合法合规,尤其是法人单位的印章还需要在公安部门备案,私刻各类印章是违法行为。
再次,随着现在很多单位的业务越来越多,一个单位一枚印章,已经很难适应日常工作的需要,所以在公章之下,又细分出了很多业务专用章,比如财务专用章以及合同专用章,这些专用章虽然不能替代公章,但因其是依法刻制的,所以也在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既然有印章,就有相应的印章使用规定,一般来说,很多单位都有自己内部的《印章管理办法》,对于日常用印都有很详细的规定,那么针对合同专用章来说,最常见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1、合同必须先进行内部评审,待评审完毕,相关部门和领导签字同意以后才能用印,尤其是法人代表或者法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以后方可用印。
2、严禁在空白合同上加印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3、为了保险起见,很多单位规定,应该先请合同对方签字用印以后,再在合同文本上面加盖本单位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总之,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对外都可以代表本单位或者本公司,唯一的不同就是公章代表的范围更广,而合同专用章只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代表本单位或本公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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