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朋友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在超车的时候撞到了一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他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并把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垫付了医药费,然后交给保险公司处理,自己离开了医院,从离开医院的那刻开始,他再也没有去医院探望过伤者,由于交警未能协调好这起事故,受害者把这位朋友和保险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曾试图多次协调这起纠纷,但是差距较大,最后也无疾而终,最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了,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二审法官再次组织三方进行和解,最后三方达成协议,肇事者垫付款不再要求受害者返还,受害者减少赔偿款,但是要求肇事方赔偿没有发票的那些损失,但是肇事方不同意赔偿受害者这部分损失,因为法院没有认可的损失绝不承担,最后在法院的多方协调下,受害者勉强同意调解方案,即保险公司少赔偿几千块钱,肇事方垫付款不再要求受害者返还。三方签订保险协议,然而,事后听朋友说,肇事方拿到保险公司赔偿款之后,天天到其工作的地方找其麻烦,说他不讲道义、没有人情味,撞到人也没有去探望过,口头答应赔偿的也没有兑付,给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非常大困扰,最后被逼无奈,为了息事宁人,又拿了几千块赔偿受害者,此事才告一段落,自己才得以安宁。
产生疑问,撞到人必须要去探望吗?如果不去探望、不垫付就没有良心吗?撞了人一定要恭恭敬敬去伺候伤者吗?如果不酒驾、毒驾、逃逸等,三不原则行不通吗?如果伤者要一直缠着肇事者,肇事者该如何去应付呢?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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