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工具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习惯电子产品,依赖于电子产品,当然电子产品也更加方便快捷。那是否电子数据就无可挑剔呢或者电子时代已经完善,有相应的机制约束呢?
本文主要分析V这种最常见的电子载体,电子方式在日常事务中法律方面的影响。比如张与王是多年朋友,张因资金周转所需向王借款10万元,王基于对张的认识和对其工作的一定了解,认为张确实只是资金周转不开,待资金好转便会第一时间归还。于是,王通过V转账的方式向张转账10万元。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条,也没有收条,只有V借钱和转账的聊天记录。后来张的生意一蹶不振,无法偿还借款。本文将分析此种情况下的一些法律问题。
1、只有聊天记录,王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借款?
要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借款,就必须固定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张是否为实名制?能否和V相对应。(2)张是否在V中有过陈述是他本人或者姓名全称。(3)V记录有没有约定归还时间,若有,王是否有催收行为。(4)是否有张的个人身份信息。
如果没有张的个人身份信息,实践中很难立案,必须有身份证号码和L系D址,部分法院还要求有效的L系方式。假设张在V中没有过他姓名的自认也不是他本人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注册,在缺少有效证据证明身份的前提下,王直接起诉,若张否认本人借款,则败诉风险极大。
如果V中有约定还款时间,目前的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王需要在还款日期到期后三年内进行有效催收(如D话录音、对方有回复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对方签收的催款函件),否则诉讼时效过了张抗辩则王败诉。
2、V作为电子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认可其效力,但必须证明真实有效。
V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可以提供原始载体、没有删减串改、提供的内容真实全面。另外还需要对方认可(对方认可包括对方的V记录核对一致、对方不认可但拒不提供反证)。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提供的证据才能被采信。
如果有任何一个因素不满足,则证据很可能不会被采纳。
3、V一般作为辅助证据,若是唯一证据,则把握较严格。
诉讼时V作为唯一证据时需要同时考虑多方面因素,V内容记载的真实性、对方身份可确定性等。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王起诉后,张不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V记录,要胜诉比较困难。
一般在缺席审理的时候比被告出庭下,对证据和事实的把控更严格,尤其是对证据的真实性。而V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其本身的缺陷就注定很难单方确定真实性,在没有对方质证的情形下,很容易被单方串改。
因此,即使是真实的,在多数民间借贷案件都存在被告缺席的现象时,建议除了V记录,在做诉讼准备时还需要准备其他辅助证据,这样才能做好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充分举证,最终获得胜诉结果。
该文章投稿作者:白回眸一笑,如若转载,请注明来自鱼鳞桐程网:https://www.yulintongcheng.com/767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