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在家休息了几天,脑海里面一直在思考,为什么每次科普劳动合同法的时候,总有人喜欢在底下阴阳怪气的嘲讽,表示没用。
明明是一件有利于大家的科普内容,结果评论区硬是被一些人给搞得乌烟瘴气,实在有够糟心。
不过后来我也想明白了,可能是一部分朋友从来没有遭遇过职场中的不平事,很多东西也都是道听途说,所以就认为劳动合同法没用了。而另一部门朋友,可能真的是面临到了投诉无门的情况,这样就能理解原因了。
其实在我看来,只要正确地利用《劳动合同法》里面的规定,那么确实是可以维权的。
就拿经济补偿这件事吧,没有多难要,只要我们明白这2条法律法规,那么真碰到事的时候,绝对是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款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第一条我们要记下来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这里面已经包含了大部分我们会在打工的过程中碰到的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这一条是怎么规定的,当公司存在以下几种行为的时候,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主动辞职。
第一种,当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是劳动条件的。比如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员工的办公地点是在深圳,结果公司却把员工调往了上海,那这种情况就属于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第二种,当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时候。也就是很多人经常会碰到的拖欠工资,明明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是每个月10号发工资,结果公司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准时发过,有的公司甚至还会压一个月工资。
第三种,当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这点很好理解,就是公司没有帮员工缴纳社保,类似这样的情况大部分出现在三、四线城市居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国家的社保待遇,性质非常恶劣。
第四种,当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上班迟到不仅要扣工资,还要交罚款,又或者是业绩没达标要主动上交一定处罚金等等,公司是没有罚款权利的,所以这种情况肯定违法。
除了上面这四种情况外,还有一些比较少发生的情况,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
反正以上面这几种情况辞职的员工,不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而是可以立刻辞职走人。
那劳动合同法这条规定也只说了上面这几种情况,可以直接辞职,为什么我还说能找公司拿一笔经济补偿呢?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
要知道,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单看一条法律规定,而是得看多条,然后将其结合在一起,来形成可以支撑我们诉求的论点。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就明确规定了,出现下面几种情况的时候,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而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当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出现了违法用工的行为,员工被迫无奈辞职了,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今天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了,那我们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公司“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然后离开公司。随后我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哦对了,还别忘了要求公司把拖欠的工资也给发了。
如果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也就是公司不愿意支付这笔补偿款,那我们就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亦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
写在最后
上面就是我周末闲暇之余的思考,也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吧,至少我凭借着两条法律规定帮助过很多人,也收获到了许多人的感谢。
如果你也碰到了类似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谈论,相信众人的力量一定能帮你解答疑惑。
该文章投稿作者:白回眸一笑,如若转载,请注明来自鱼鳞桐程网:https://www.yulintongcheng.com/76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