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公司以员工没有按照规定请病假为由,将员工辞退了。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员工又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王某在公司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受伤,小腿骨骨折错位,于是请了长病假在家休养。公司通知王某,需要提供本地三甲医院的诊断书、核磁共振检查结果。
王某当即通过V向公司主管发了医院的诊断书,诊断书上医生写的处理意见为休息两个月,王某自己认为,既然有了诊断书就没必要去做核磁共振检查,所以王某就没有做。
公司则认为,王某违反公司的病假管理规定,根据《员工手册》“连续或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已经构成重大违纪。
于是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将其解雇,王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补足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遇到因病被辞退,自己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请销假手续。同时也要保留相应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因为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自主经营权,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滥用,恣意扩大解释规章制度,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解雇劳动者。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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