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业主在我们小区业主群发了一条信息,顿时就炸锅了,原因是部分业主因为一直拖欠物业费,收到了受物业公司委托发送的律师函,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有意见,嫌弃物业服务差,能不交物业费吗?
首先,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据此,物业公司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发律师函催告交纳物业费是有法可依的。
其次,多数业主认为自己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总结起来,无非以下几点:小区垃圾清扫不干净、不及时;公共区域如步梯楼道内垃圾堆放多,物业不作为;公共区域内小广告泛滥,严重影响小区环境的清洁度;部分业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不重视;老旧小区充电地方少,电动车上楼充电或者飞线充电,物业视若罔闻;那么这些抗辩能否成为不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呢?笔者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多数法院都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依照物业服务协议履行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必要的物业服务,即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即应按时交纳物业费。关于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诸如卫生清理不及时,小区内广告多等属于物业服务瑕疵,与业主拒绝交付物业费不具有对等性,被告所提问题不足以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合理事由。但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及时整改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至于业主反映的问题,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积极反映。
最后,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权利和义务,业主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享受物业服务是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也是权利,管理好小区是义务,如果存在以下情形,那么业主就可以少交、缓交甚至不交物业费:1.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3.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4.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且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此外,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都会约定相应的滞纳金条款: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按应付款每日3‰缴纳滞纳金,因为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一方的义务,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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