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毕业可以直接签劳动合同,但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我是大四学生去公司实习,签了实习协议,至2021.7.21 ,有一条违约责任:实习时间应不低于6个月,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 请问如果想要提前离职,是否有效。协议名就叫实习协议,没有签三方。
【吴律师意见】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直以来,在劳动法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重大争议。目前主流观点倾向于认定实习生因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12条的规定,即“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个人认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而且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目前司法实务中已有部分判例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据此裁决单位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款项。结合您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只要您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实习协议,也可以认定为您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为您提供专项培训,您也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与您签订的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三十日期满后您即可离职,无需公司同意或者批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您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您与公司之间应当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实习协议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下,您提前离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议您携带案件相关材料与律师当面沟通,以便准确的界定您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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