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的公司债务怎么解决

在企业正常经营中,债权债务关系时刻产生:缺少资金,通过借款产生借贷关系;买原料,产生买卖关系……企业持续经营,通过取得经营收入来偿还债务,但是企业破产,经营终止,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僧多粥少”的时候,债务又将如何清偿?若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破产是怎么回事:

一、破产与破产程序

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简而言之,企业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保证债务人能够顺利退出市场,由法院介入分配债务人剩余财产。

企业破产,债务何去何从

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破产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并不会马上受理,而是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还会给予债务人异议时间。形式审查后,若符合破产条件,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受理破产后,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步入死亡。一般来讲,继续经营的企业清偿率都会高于破产企业。为鼓励企业自救,在宣告破产前,经债务人、债权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的股东可以申请进入重整程序(通过与债权人协商,破产企业进行重组,也可融资,最终恢复经营),或债务人申请进入和解程序(债权人进行让步,放弃部分债权或延长期限等,延续破产企业经营,避免企业破产)。

(二)债权申报

法院受理破产时,会指定管理人管理债务人公司事务。破产程序的目的之一便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首要任务便是理清各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进行核查。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仍可补充申报,但无力影响已经分配的财产,还需支付因再次分配而产生的费用。

(三)破产宣告

通过事实审查,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这时便标志着企业不可逆的步入死亡,债务人也成为了破产人,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会拟定财产变价方案,待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清偿债务,待无财产可供分配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随后,注销登记,该公司退出市场。

企业破产,债务何去何从

二、债务清偿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哪些债权人能优先得到清偿就变得至关重要,因此法律规定了债权清偿顺序:

(一)担保权人

对破产人享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人,依旧可以优先受偿。担保权人享有别除权,担保财产所有权虽在破产人手中,但不会参与集体清偿,担保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为保证破产程序进行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管理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共益债务是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因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债务。二者皆是维持破产诉讼所需要的费用,因此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清偿破产费用以保证程序继续进行。若破产费用都无法清偿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债务何去何从

(三)职工债权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具体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补偿金。在单位职工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高薪阶层,企业未破产时,可以获得高于普通职工的工资。但当企业破产时,为保障职工权益,其工资应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非正常收入(如绩效奖金)可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四)其他社保费与税款

其他非税收入,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包含在内,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对于企业因欠税形成的滞纳金,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部分,属于普通债权,受理后产生的,不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五)普通债权

作为最后顺位,清偿率往往较低,若不幸落于此,基本回收无望。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位债权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当企业被宣告破产且被依法注销,其市场主体资格消灭,剩余债务无法再被清偿。债务再次存在被清偿的可能,只存在于以下情况:一,保证人。企业破产并不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仍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清偿。破产终结二年内,破产人存在可追回财产或其他可供分配财产,可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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