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8月3日,张某进入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8月15日,张某在搬运工作中,由于中暑昏迷,被同事送往医院。来到医院后,为张某垫付了部分费用,并对张某表示放心治疗,不必担心费用。在这段时间,张某也曾提及做工伤认定申请和职业病鉴定,但是公司口头答应申请,把张某所有原始材料都拿走了,然后又找借口推诿,导致最后没办成。直到2019年初治疗结束,张某才去找律师,律师认为拖得太久,过了时效,只能试着做司法鉴定,再以民事侵权方式起诉公司,随后张某于同年3月27日向当地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是:由于中暑造成器质性损伤,属七级伤残,最后还得出了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结论。随后张某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
第一次开庭。
张先生请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8179.3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初审法庭意见:
首先,张某与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而员工因意外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后,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中已包括中暑,因此张某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和职业病鉴定,只有在认定工伤后,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二是张某没有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导致没有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因此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现在张某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侵权关系赔偿责任,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他不服气,向二审法院上诉。
法庭二审结束。
张某观点:
一、为什么未进行职业病鉴定,是因为公司拿了本人的相关申请后拒不配合,导致职业病鉴定申请没有被鉴定中心受理。
二,由于公司主观故意导致申报工伤超时,因此请求按侵权关系审理本案。
公司观点:
张某主张赔偿的前提条件应是确诊为职业病。
二、张某中暑并非职业病。
三、张某提及因公司原因而无法确诊职业病,对此不予认可,公司不存在不予配合的情形,且张某的主张完全是由民事侵权提出,依据不合理。
第二审法庭意见:
初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张某与公司属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也予以认可,但又主张公司按照侵权关系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张某不予上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什么?
一、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医院诊断后第一时间就要去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或职业病鉴定,千万不能听信公司的忽悠。只有申请工伤认定等,与公司谈判才有筹码,是私事还是走法律途径,自己有话语权,公司也没有办法继续玩。
二,虽然前期是由公司帮忙申请的,但也不能将诊断材料的原件交给公司,只给复印件,原件一定要自己拿,假如去社保窗口核验原件,有条件的可以自己带原件跟着去,没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家人或朋友带上原件跟着去,由于只有原稿在自己手中才有主动权,万一公司不合作,自己以后还可以去申请。要不然后来想申请到原件也没有。
三、要记住工伤申报的两个时间段。企业申报工伤是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申报,个人申报是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报的。就是说,如果公司超过30天还没有报关,那么我们自己就马上去报关,尤其是职业病的鉴定,花的时间比较长,所以不管公司有没有负担医疗费用,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关,别管公司的任何理由和借口。
四、工伤治疗期间,最好不要用医疗保险来报销,而要向医院说明要去工伤保险,前提是能被认定为工伤。
五、既然是劳资关系,就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这样的情况下,不管公司提没有提出协商私了,你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做好必要的程序,再和公司协商,让自己有主动权。
总之,属于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由自己去争取,千万不能相信别人的忽悠,而且要积极主动,不然就是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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