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立案中的犯罪事实仅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危害行为触犯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38岁的罗某家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的业主。罗某家以其本人照片作为头像加入了小区的多个V群,并使用真实姓名与其他群成员进行交流。因罗某家与邻居存在小区管理、业委会选任等事项矛盾,他为此在小区V群中多次对邻居“指桑骂槐”:先是上传其中一名邻居的照片,后紧跟着再上传“每天发条狗上来”、“大家警惕这条狗,很老了,也很会咬人”、“一条狗放出来不过瘾,这也是个咬人的狗”、“再放两条狗的照片”等相关的字眼进行描述。
四名邻居认为罗某家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们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家立即停止侵害,在小区内以公告的方式及当面赔礼道歉,赔偿每人精神损害金1万元。
法院判决
鉴于罗某家实施侵害邻居名誉权的行为情节轻微,仅在业主V群内影响范围较小,给邻居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判决罗某家在涉案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辱骂的四名邻居赔礼道歉,不予支持1万元精神赔偿的请求,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小区内或法院公告栏公告判决主要内容,诉讼费由罗某家承担。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新邦律师说
罗某家在小区V群内公然骂他们是“狗”,V群属于公共场所,某人为狗是明显的辱骂他人的行为,罗某家的这种行为,公然损害他们的人格,毁坏名誉,罗某家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上是希望通过贬损他们的人格与名誉,影响他们日后参选业委会的选任。
罗某家的侵权行为非常明确,将他们的私人照片发到群中再进行言语侮辱,使他们在居住的小区内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面对小区内其他住户背负着“狗”的骂名,使他们产生心理负担、精神折磨,名誉损害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根据骂人的情节,如果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新邦律师提醒在V群里,不能肆无忌惮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在新的语言环境下,在小区V群里发表辱骂言论与在小区公告栏贴大字报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
网址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Z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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