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两男子上门暴力讨债,父子三人反击致一人死亡,为何不予认定正当防卫?
2020年8月15日凌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发生了一起因暴力讨债造成的悲剧。两名男子持刀上门暴力讨债过程中,被债务人一家父子三人反击,双方不仅均受伤并且还造成讨债者一人死亡,最终双方均获刑。
为何债务人一方最终没有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呢?#反击暴力讨债为何未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从事件的起因来看,债务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该事件的第一个起因为债权人砸坏债务人家玻璃。债务人回到家时,债权人早已离开,即债权人砸玻璃的行为已经结束且没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故此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该矛盾,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报警等和平的方式处理,而非进一步与债权人发生冲突引起矛盾升级。
二、该事件的第二个起因则是双方在D话中的言语冲突。
首先,是债务人主动打D话给债权人,债务人应当有意识地控制事态的发展。
其次,倘若双方正常就债务问题以及砸坏玻璃的问题进行协商,一般不会进一步演化为直接的肢体冲突。
最后,结合客观情况,债权人与债务人处在不同的空间,即使债权人有实施加害行为的言语表示,债权人也无法立即对债务人造成伤害,并且债务人也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来避免侵害的发生,而非直接与债权人发生正面的肢体冲突。
三、从事件的经过来看,债务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通常讨债行为均是为了求财,即使有不当讨债行为的发生,通常也是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债务人通常围绕债务清偿问题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一般不会直接发生危及到生命安全的事件。
该事件中,首先,在通话中并未见到双方围绕债务问题产生大量争论,却因通话产生了激烈的矛盾,直接引发了肢体冲突,可以说明双方在D话中彼此沟通措辞并不理智。
其次,双方通话后,在客观条件完全允许的情况下,债务人父子三人仅仅是分发扎枪、镐柄等武器,没有采取报警等其他手段以解决纠纷。
最后,双方并非积怨很深,素有仇恨,也并非蓄意预谋策划,但冲突双方见面后一言不发便直接发生肢体冲突。
故从该事件的发展过程来看,该事件明显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正当防卫事件不同,而是更接近双方因言语冲突而在不理智情况下而引发的斗殴事件。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定双方对冲突升级均有过错、结合事先准备并使用凶器、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因为对债务人一方不予认定正当防卫。
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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