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申请人、债权人会认为,执行法官对他说:“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人民法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那么就理所当然的认为法院对该被执行人的失信惩罚是永久的。
其实,多数情况下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往往是2年期限,到期后系统会自动解除,但对于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逐项累加延长期限”,对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能就会被上无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那么,失信到期后,后续对负债者还会有什么影响吗?
失信日期届满后,不是执行法官人为操作电脑,而是法院执行系统自动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因此,也不需要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等手续。另外,法院执行系统更新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会被系统屏蔽,一般也不会再查询到该被执行人该案件的失信信息。中国执行信息网等官方网站也会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失信其实给被执行人带来最大的影响其实是信用、名誉、形象、“面子”等方面的影响,随着失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的工作和生活也会逐步恢复正常。
虽然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被屏蔽了,但是被执行人在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之前,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对于没有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来说,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依然是可以查到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
法院的执行系统与铁路部门、民航、酒店、银行、金融机构、国家部门的一些网络是有关联的,被执行人虽然“失信”信息被屏蔽了,但其“限高”措施不解除时,总会在某些关键点上影响到被执行人的生活或工作。
比如被执行人急需要向银行贷一笔款,但是因为被法院“限高”,其贷款往往无法审批下来,比如,被执行人需要和同事一同坐飞机前往外省谈业务、谈合作;但是因为被法院“限高”,无法乘坐飞机,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甚至被领导和同事嫌弃;比如被执行人和国家部门或某些公司谈一个项目建设,但因为自身是被执行人,国家部门或相关企业担心与被执行人合作风险较高,而终止与被执行人的项目往来……
建议:当事人、债务人在没有成为被执行人的时候好好与对方协商、洽谈,妥善处理,实在无法避免了,成为被执行人,尽量积极协调解决问题,若无一次性履行能力也可以协商分期履行,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破罐子破摔”,不配合法院执行,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很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们的法律从生存权、发展权的角度出发,没有给被执行人制定最严苛的惩罚,债务关系的种类很多,也很复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判决的原因和情况也有很多种,法律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一些空间,以及一些补救、弥补的机会,但本意不是给被执行人减轻债务,逃避执行的余地。法律也并非不考虑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情况和实际困难,但“法院执行”,并非易事,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必须保护,作为被执行人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将可能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执行,既复杂又充满了许多困难,法院的执行程序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统一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也的确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从而也导致了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空间和漏洞。
但我们始终坚信,以后我们的法律法规会越来越成熟、完善,法院执行信息化水平和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也会越来越强,希望以后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和措施越来越成熟,真正给人民群众带来满满的肯定和获得感!
既然目前法律规定是这样,执行现状如此,那么就交给法律吧!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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