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合法吗?
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农村宅基地买卖不合法。作为农户自家所拥有的宅基地只不过具有对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并非拥有所有权。真正的权属是村集体,这是有着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可见私自买卖宅基地不合法。
在农村多有此类情况发生。长期以来买卖自家宅基地的情况在农村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其实这种问题未必要去管,事实上也没人去管,也无法管。
其实这是一个死秤活人称的问题。你何必硬要说是买卖呢?既违法又难听。有一个名词你听过没有?注意了,这叫:宅基地有偿转让。即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不就合法了吗?既不违法又好听,为什么硬要纠缠在是否买卖这一块呢?要知道农村宅基地法律上是允许有偿转让的,不违法。
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是地随房走,只要你接盘了地面建筑物,那么这块宅基地则归你长期使用。虽说宅基地所有权在村集体,但决无拆屋还基的道理。
虽要说明的是,这种通过有偿转让来的宅基地如遇后期征地或拆迁,就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看,你只能享受到地面建筑物的补偿,其它补偿便与你无缘了。以后法律是否有松动那毕竟是后事,像这种在所谓“买卖宅基地”问题上,还须权衡利弊三思后行。
结语:在农村里私下买卖宅基地不合法,但有偿转让自家宅基地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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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之一,用益物权的特征之一,所有权与使用权人相分离。如,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的原始取得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管理法从来没有禁止过原始取得的宅基地转让,仅是规定了转让的法律后果,即,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可能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而盘活没有对象的限制。
本设问中的“03年把自有宅基地卖给外乡人”,判断是否合法需要以下方面进行:
- 转让的宅基地是否在批准范围内,超过批准范围无效,农村每户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村民可能因分户等原因取得新的宅基地,需要对原宅基地进行核减,核减范围内的转让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请求转让无效的权利,为宅基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
我们知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也是用益物权,其流转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宅基础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优先权?作者认为,没有优先权,结论的根据土地经营权是农村村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宅基地是生活资料,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村民转让宅基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问题。
农村村民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是合法有效行为。问题是,受让人再行转让是否有效力?
农村宅基地是没有期权的用益物权,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肯定认为,一般人不愿意与“恶邻”相处,农村村民将自己空闲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该他人与农村村民有一定的信任基础。由此可见,再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的结论为:
- 农村村民第一手转让时约定了限制转让,再转让行为无效;
- 如果“不愿意与’恶邻’相处”能够评价为公序良俗,再转让行为无效,第一手转让仍有效;相反,不能评论为公序良俗,转让行为有效。
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关键是对公序良俗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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